李香玲
簡介:
李香玲(Li,Xiangling),
女 ,
三十多歲 ,
河北昌黎縣大法弟子。多次被拘留、迫害,因在昌黎洗腦班,堅持修大法、講真相,被惡人強行送拘留所,在走廊裡被打昏死幾個小時,現堅修大法被判3年。二零零一年八月,被非法判刑的李香玲等五名大法弟子都被邯山區惡警施以酷刑,他們被關押長達兩年多後,又被秘密判刑3年。都是邯山區公安分局局長劉文明親自簽批的。他叫囂,誰不轉化,不寫保證就一直關著他。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邯鄲市邯山區法院將幾名法輪功學員非法秘密判刑,他們是:畬巧玲13年;劉軍11年;李明濤11年;仝存書5年;李香玲3年。幾位法輪功學員不服上訴到邯鄲市中級法院。市中級法院非法做出維持原判的決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河北秦皇島昌黎縣公安非法抓捕了法輪功學員周向陽的大哥周向黨、大嫂李香玲,以及去看望過周向陽老母親的三位法輪功學員:昌黎縣的王曉君,秦皇島的朱薇華和王海金,五人被非法監禁在昌黎縣看守所。昌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趙國運,對去看守所送衣服的家屬分別問話,要找出救助周向陽聯名信的所謂組織者,據說是唐山公安發函要辦的,而且是中央壓派下來的任務。 十二月二日,昌黎國保警察將朱薇華和王曉君送唐山開平勞教所,因體檢不合格勞教所拒收,十二月三日,才得以回家;王海金被送秦皇島市勞教所,因被昌黎國保警察打的嚴重,勞教所怕擔責任才讓家人接回。而李香玲和周向黨夫婦十一月三十日被昌黎國保警察送河北省廊坊市洗腦班迫害。當時有人看到昌黎縣610人員張志宏和前昌黎縣原洗腦班頭子張學平在現場出現。 老母親每天都找國保大隊要兒子兒媳回家,惡徒常興良、趙國運都想法推責任。國保大隊長趙國運向周母偽善買好的說,我天天給你跑,你兒子、媳婦過年也快回來了。趙國運在昌黎縣新集鎮當派出所長是就是偽善,打個巴掌再給個甜棗,壞事本來就是他干的,看大勢已去反過來買好。 中共內部人士透露,秦皇島地區兩千三百民眾聯名支持法輪功學員申訴,是十二年來一次大陸普通民眾群體支持法輪功的重大事件,令中共高層十分惶恐,所以中央610壓派任務給唐山和秦皇島公安系統聯合打壓民意,制造恐懼。 自十月中旬開始,在秦皇島昌黎縣、周向陽家鄉,當地警察三番五次騷擾恐嚇簽名民眾,阻撓老母親探視周向陽,聲稱去港北監獄探視要報告當地公安,並坐他們的警車;十月二十九日,在周向陽妻子李珊珊的家鄉唐山,對李珊珊實施了流氓報復行徑,唐山國保從新天地超市攤位上將李珊珊強行帶走,後非法勞教兩年,關押在河北省第一勞教所(位於唐山市開平區),十一月底轉到河北省女子勞教所繼續關押。 周向陽的父母心情極度悲傷,他們怎麼也想不明白,二兒子周向陽沒營救回來,二兒媳李珊珊又被非法勞教,朋友關心也遭綁架、毒打,大兒子周向黨、李香玲夫婦被騙關進拘留所,現在又送廊坊市洗腦班非法拘禁,政府執法人員執行的到底是哪家的法律? ********************************* ●有關清算公部門中不法份子之法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權」,如下: 【言論自由】之規定→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仰自由】之規定→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規定→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人格權】之規定→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居住權】之規定→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章中明文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如下: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34條之1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35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243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244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245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48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51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2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4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中明文規定「妨害司法罪」,如下: 第305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第307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308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14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315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第八章中明文規定「貪污受賄罪」,如下: 第382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383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386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九章中明文規定「瀆職罪」,如下: 第397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399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399條之1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正告各級職司(執)法人員
渠等要儆醒,清算已經開始! 王立軍、薄熙來、徐才厚、周永康、610頭子李東生等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集團成員,現已遭報成階下囚,共犯利益結構份子人人自危,個個難逃被調查涉案情節、犯罪刑罰及課責。《刑法》中就具有特定職權借機藉端、濫權(包括:居其位包庇迫害消極不作為者)瀆職者有從重處分之明文規范。 再說一次,清算已經開始!好自為之。
迫害類型:
非法判刑;
非法關押;
逼迫放棄信仰;
洗腦/送洗腦班;
綁架/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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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及惡人:
邯山區公安分局
:
劉文明
昌黎縣公安局
:
趙國運
廊坊洗腦班
邯鄲市中級法院
邯鄲市邯山區法院
更新日期: 2015年5月6日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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