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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浩

簡介:
浦浩
(Pu,Hao), 男 , 40歲 , 江蘇省太倉市板橋鄉大法弟子,曾被睢寧洗腦班迫害,被太倉看守所非法拘禁過,被勞教一年半。。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浦浩被太倉市公安局綁架,二零零一年元月被劫持至江蘇大豐方強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半。二零零一年七月又被綁架至方強勞教所二大隊,遭到惡警紀華、惠紅衛、潘月華等殘酷迫害,不擇手段逼其“轉化”(放棄信仰),致浦浩生命垂危送鹽城市醫院搶救。

此為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邪黨機構及太倉市“六一零”(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迫害案例之一。

渠等非法侵害中國公民人權,執法人員玩法弄權,嚴重敗壞政風,業錄案備查,供作追懲依據;關於本案被害人受迫害詳情仍有疏漏,惠 請知情者或相關單位協助補正,不限文字。影音圖像、公部門文件均可並供刑懲渠等佐證,以昭公信,無任感荷。

國家不等同政府、政府不等同政黨、政黨不等同既得利益集團,包庇犯罪者只能是共犯結構;至對渠等犯行懲戒之國內法源詳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及《中國刑法》規定有關“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另,尚可爰引國際法源。我(中)國是聯合國組織會員國之一,本應恪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迫害類型:
非法關押綁架/劫持非法勞教洗腦/送洗腦班非法拘留逼迫放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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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責任單位及惡人待查

責任單位及惡人:
太倉市公安局郵編:215400<br>電話:0520-3523112<br>
方強勞教所 : 潘月華惠紅衛
大豐方強勞教所大豐方強勞教所 515-345-2100 <br>總機515-822-6600轉 <br>江蘇鹽城大豐方強勞教所(鹽城勞教所),電話:<br>0515-3453547<br>0515-3453534<br>0515-3453524<br>0515-3452901<br>0515-3452021<br>0515-3452129<br>0515-345-2100<br>總機 0515-822-6600轉<br>張連生 0515-3961596(小靈通)江蘇方強勞教所員警,指導員;<br>電話:0515-3452040 或 3453410<br>魏×雲  教導員 37歲<br>王×飛  書記  40多歲<br>魏紅惠  中隊長 30多歲<br>潘玉華  隊長  50多歲<br>吳晉軍  中隊長 40多歲<br>陳金祥  隊長  30多歲<p> : 季華
睢寧洗腦班
太倉市看守所電話:051253583112
太倉市“六一零”

更新日期: 2012年9月23日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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