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浩
簡介:
浦浩(Pu,Hao),
男 ,
40歲 ,
江蘇省太倉市板橋鄉大法弟子,曾被睢寧洗腦班迫害,被太倉看守所非法拘禁過,被勞教一年半。。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浦浩被太倉市公安局綁架,二零零一年元月被劫持至江蘇大豐方強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半。二零零一年七月又被綁架至方強勞教所二大隊,遭到惡警紀華、惠紅衛、潘月華等殘酷迫害,不擇手段逼其“轉化”(放棄信仰),致浦浩生命垂危送鹽城市醫院搶救。 此為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邪黨機構及太倉市“六一零”(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迫害案例之一。 渠等非法侵害中國公民人權,執法人員玩法弄權,嚴重敗壞政風,業錄案備查,供作追懲依據;關於本案被害人受迫害詳情仍有疏漏,惠 請知情者或相關單位協助補正,不限文字。影音圖像、公部門文件均可並供刑懲渠等佐證,以昭公信,無任感荷。 國家不等同政府、政府不等同政黨、政黨不等同既得利益集團,包庇犯罪者只能是共犯結構;至對渠等犯行懲戒之國內法源詳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及《中國刑法》規定有關“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另,尚可爰引國際法源。我(中)國是聯合國組織會員國之一,本應恪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迫害類型:
非法關押;
綁架/劫持;
非法勞教;
洗腦/送洗腦班;
非法拘留;
逼迫放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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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責任單位及惡人待查
責任單位及惡人:
太倉市公安局
方強勞教所
:
潘月華,
惠紅衛
大豐方強勞教所
:
季華
睢寧洗腦班
太倉市看守所
太倉市“六一零”
更新日期: 2012年9月23日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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