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琴
簡介:
李樹琴(Li,Shuqin),
女 ,
43歲 ,
勃利縣大法弟子以下是李樹琴自述部份遭迫害經歷: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晚,在七台河市和勃利縣政法委“六一零”的操控下,國保大隊史萬新、張啟華、派出所等多人非法抄家,我被他們控制在房間的臥室裡不讓動。 抄完家,他們強行帶我到看守所,兩天兩夜對我不停的審訊,逼供,恐嚇、強迫承認他們提供的所謂事實。他們為了達到目的,不讓我合眼,不讓我睡覺,讓我不吃不喝,滴水不沾,並遭到他們的羞辱和謾罵。 據事後我姐姐說我突然失蹤,三天不知音信,我姐姐和我父母心急如焚,三天後家人才被告知我因講真相被告發遭綁架。 四月二十九日,縣“六一零”和公安局國保大隊給我捏造了“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關到本縣的北監獄(看守所)。進監獄後,就進行非法收身,皮鞋被扒掉,腰帶被抽掉,拉鎖頭被扯掉,牙刷把被截掉,眼鏡被收掉,錢物都被收的一干二淨。強行逼我背監規。這裡吃的是連豬狗的主人都不喂的食物, 二零零七年五月中旬,我姐姐與國保大隊警察多次交涉,強烈要求見我,後來姐姐見到我被迫害的骨瘦如柴,完全脫像。 由於看守所裡環境的惡劣和高壓監管,二零零七年 五月十八日,我身體出現心髒、腹部疼痛,胸悶,頭痛,眼睛視力模糊,呼吸急促,渾身顫抖、抽搐,倒在冰涼的水泥地上不能動,獄警根本就不管。政法委、國保和“六一零”的有關責任人,進到監室當場檢查我的身體,傍晚前突然我的姐姐、親屬、單位領導和同事來監獄說要接我回家。 後來我才知道,是我姐姐的努力奔走營救,不顧一切的找到國保大隊長史萬新,又找到政法委書記任傳生,他們怕我死在裡面承擔責任,才允許我保外就醫,取保候審。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國保大隊姓白的警察拿著一份表格讓我簽名,並告知我被判勞教一年半,二天後送到哈爾濱市省女子戒毒所。就這樣在沒有開庭和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判了我勞教。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身體還沒有恢復的我被送往非法勞教之路,車子開到一半路程時,我突然開始胸悶、心口疼痛、呼吸急促、身體抽搐,倒在座椅上已經不能說話,警察就把車停到路邊,把兩粒救心丸塞到我嘴裡,兩個多鐘頭後到達哈爾濱市省女子戒毒所。昏昏沉沉中我被警察抱到樓上勞教所醫院,檢查結果我身體嚴重心髒病、腎髒病、肝髒腫瘤、血壓非常高,勞教所拒收。 我的兩個姐姐知道我被非法勞教,在我被送往哈爾濱市省女子戒毒所的前一天,特地從外地趕來,姐姐看到我已經不能走路了,要求直接帶我去看病,經過交涉後,半死不活的我被姐姐接走了。 本想身痊愈後可以回家、上班、過正常人生活了。可他們根本就沒有放過我。幾天後,七台河和勃利縣政法委、國保大隊、“六一零”又開始到處抓捕我,致使我被迫流離失所,過著非人生活。。 不法人員經常到我娘家、到單位去騷擾,去要人,國保大隊的人抓不到我,就要抓我兒子來替換我,家人嚇得托朋友連夜把兒子送到我這裡流離失所。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我和孩子踏上了從北到南的萬裡路程。三天三夜我和孩子來到了南方某省的親屬家。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我們又從南方回到了北方。從這時起,我一個人再一次被迫出走和孩子、父母、家人,失去了聯系,整整三年。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我流離失所到了上海,看見身體消瘦和臉上仍舊帶著驚恐與不安的丈夫。 二零零七年十月末,我離開上海從此我和丈夫又失去了聯系。在三年的流離失所中,居無定所、不停的變換自己的住所十六處,走動近十萬裡,不知花費了多少資金。 二零一零年三月我結束了三年的流離失所生活,家人擔心我再一次被抓,沒有讓我回家,而是住到了父母家中。 二零一二年六月,我回到自己家中。房蓋多處漏雨,泥灰、牆皮脫落,家具、地板被侵蝕的一塌糊塗,我的密碼箱在我被抓捕後也隨之丟失,有人開鎖進屋只拿走密碼箱。 二零一五年六月,我回到上海,警察跟我說:你的來往、去哪裡干什麼、你的一舉一動我們全都知道。時至今日,對我的監視、監控仍在繼續…… 我和我家人所遭受的迫害僅僅是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中的一個,而這一切的罪魁禍首就是江澤民。
迫害類型:
毒打/毆打;
電擊;
抄走大法書、師父法像、真相光盤;
抄家;
綁架/劫持;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遭綁架、關押、逼供-黑龍江勃利縣李樹琴幾度命危
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勃利縣數名大法弟子遭綁架勞教
相關單位及個人:
高雲軍:主管迫害法輪功 史萬新:勃利縣國保大隊大隊長 白玉剛:勃利縣國保大隊副隊長 張啟華:勃利縣國保大隊惡警 張群生:勃利縣國保大隊惡警 龐偉:勃利縣國保大隊大惡警 段波:元明派出所 隋文東:元明派出所所長 韓英春:元明派出所惡警 於立志:新華派出所惡警 曹旭:新華派出所惡警 畢××:七台河公安局610
責任單位及惡人:
七台河市“六一零”辦公室
:
畢洪海
勃利縣公安局
:
白玉剛,
張啟華,
張群生,
史萬新
新華派出所
:
於立志,
曹旭
勃利縣元明派出所
:
隋文東,
韓英春
更新日期: 2016年11月1日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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