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有清(友清)
簡介:
吳有清(友清)(Wu,Youqing(youqing)),
女 ,
55歲 ,
廣東省茂名市高州市法輪功學員。自從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後,吳友清由於堅持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到高州國保、“六一零”、派出所等惡黨人員多次抓捕、關押,非法審訊、辱罵、暴力毆打,甚至到其家裡及工作單位騷擾等流氓手段威逼吳友清放棄修煉法輪功。 二零零二年一月五日,惡人硬以“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莫須有的罪名,將吳友清非法刑事拘留後非法關押在高州第二看守所二十八天,在茂名洗腦班(所謂法制學校)強制洗腦三個月。當天深夜一點左右,吳友清被帶到高州市公安局一科(也就是現在的國保大隊),一科的陳濟光(科長)、梁曾對他使用暴力,用穿著皮鞋的腳猛力踢他小腿,要他下跪,大法弟子吳友清對他們的無理要求不從,第二天他被關押在高州市城南派出所,梁曾和曹江派出所一個外號叫高佬的惡警再次粗暴的對他進行大力踢打小腹,他穿的西服鈕扣也被打掉(鈕扣至今還在城南派出所),更惡劣的是梁曾在寒冷的冬天用冷水從他衣領灌至全身,把空調開至低溫長時間冷凍他。 其次在二零零三年八月上旬、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吳友清再次被無理關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吳友清再次遭綁架,當時湛傑、梁曾沒出示任何合法手續,只是拿著二零零二年一月六日的所謂刑事拘留作為依據,非法判他勞教三年,關押在三水勞教所,在三水女子勞教所非法關押期間他遭到強制洗腦,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吳友清被調到三大隊當晚再次遭到李大隊長等惡警及夾控等十多人用同樣的流氓手段將他的衣服脫光,連續十幾天每天都是夜間二點半才准休息,甚至罰站就是一整天。特別在二大隊,范娜惡警連續二次值夜班都叫值班員在半夜把他叫醒,強逼他把腳伸直來睡,他抵制迫害,又遭到十天的禁閉,他絕食絕水十天,在禁閉當天晚上,還被三大的張大隊長把他腳肋踢傷。王敏京分隊長將他眼角踢腫……甚至對大法弟子吳友清使用“五馬分屍”的抻刑,以他絕食為由加期一個月。 二零零七年底,吳有清從三水被非法勞教回來後,吳友清的丈夫受邪惡中共的宣傳蒙騙,經常對她痛打,而每次打都是往死裡打,用拳、腳、鞋底往頭部、臉部打,後更是訴訟到法院以離婚來相威逼。原本一個幸福美好的家庭,卻因中共邪黨對信仰“真、善、忍”民眾的迫害而遭此厄運,支離破碎。 二零零七年底,吳有清離開被非法關押的邪惡黑窩回家後,多次走訪了市“六一零”、國保、及原單位(高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求正常恢復她的工作,但到現在也沒有得到合理的答復。單位推說是市“六一零”下令叫開除的,“六一零”又要她直接找單位解決。咨詢過一些律師,律師說這樣的案例是不合開除公職的,建議她提起行政訴訟,但在中共一黨專制的暴政下民眾根本就沒有說理的地方。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高州市法輪功學員吳有清、周達瓊、胡秀慧和信宜市法輪功學員李俏、田菊英等五人在信宜市旺沙鎮講真相,被六、七個便衣強行攔截,信宜市國保惡警歐乙才、高少雲(女)與另一高個男子將她們的私人物品、數千元現金和吳有清的小車強行搶走,沒給予任何收據。吳有清女士二次要求返還小車或車鎖都未果,法輪功學員多次要求開具被非法搶劫的財物清單,他們卻推說等會再開,但最終都沒有開具任何搶劫清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點半,法輪功學員吳有清、李俏、胡秀慧三人被轉為非法刑事拘留,送往信宜市看守所。 二零一三年九月七日,吳有清的家屬致電向歐乙才要人,歐乙才稱八日到期,答應放人。九月八日,吳有清的家屬到信宜市看守所接人,歐乙才卻說案件已轉到信宜市檢察院,一切與他無關,不要再找他。家屬九日打電話到信宜市檢察院監督科,對方聲稱案件十日將到期,到時會有答復。吳有清、李俏被銬手銬綁架回旺沙派出所(其中兩警號為:224135,224199),強行拍照。 當晚七點,信宜市國保惡警歐乙才、高少雲等將五名法輪功學員劫持到信宜市公安局,伙同毛玲、張(所)、甘洪祥等人強行對吳有清、胡秀慧、周達瓊三人拍(正面、側面)照、十個手指模采樣,八點再轉到信宜市城南派出所。周達瓊、田菊英當晚九點多回家,吳有清、胡秀慧、李俏三人均被劫持到信宜市拘留所非法關押(信宜市水口鎮戒毒所到永村),拘留十天(八月一日至八月十日)。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當吳有清的家屬到檢察院控申科遞交控告書時,其工作人員說:有關法輪功方面的問題,我們一概轉交給610、政法委處理,我們也不清楚有關政策法規。家屬問:那你們是按法律辦事?還是按610的辦事?他說:我們是按法律辦事。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吳有清的家屬致電信宜市檢察院監督科,他們說已對三人進行批捕,案件已退回到信宜市國保大隊補充偵查,並說這是法律程序。家屬再致電給國保歐乙才,歐乙才回復說今天對他們三人正式逮捕,以後案件再移交檢察院申訴科。 對於吳有清等法輪功學員,信宜市國保執意迫害。歐乙才說是執行法律,當吳有清家屬要求他們出示法律依據時,歐乙才拿出的執法依據是“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釋”,並說她們是反黨。家屬說她們都這個年紀了,哪還有心思奪它政權呢?國保的人說她沒這個心思,她發的資料是反黨的。還說如果把她們放了,那不證明我們錯了嗎?還說她的小車是作案工具,載了甚麼人,車上的袋裝有數據多少份。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吳有清家屬被告知,將於十一月八日開庭;對於胡秀慧家屬卻沒有通知,胡秀慧丈夫通過吳有清家屬告知才獲知,他打電話到法院確認時,法院推說還在討論,未確定。吳有清家屬請了律師,法院連律師也不通知,吳有清家屬通知律師,律師十一月五日匆忙到信宜市法院調閱案卷。 十一月八日開庭時,吳有清、李俏、胡秀慧三方家屬均到場旁聽。吳有清、李俏、胡秀慧三人都被非法施刑,戴著手銬腳鐐出庭。。起訴書中旺沙鎮派出所對所謂作案情節的證詞及其他證人證詞中均存在造假,被吳有清當庭揭穿(後來家屬向有關證人了解事實,證人說當時被旺沙鎮派出所叫去只是簽了個名,根本不清楚是怎麼回事)。 公訴人宣讀所謂的證據:車上有真相資料多少份,光盤有多少張,並放言以此資料的份數可能將她們判刑七至九年。三人被綁架時,被搶走現金幾千元,但公訴人卻說只搜到幾百元。律師為吳有清作無罪辯護。 信宜市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對胡秀惠非法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吳有清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對李俏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為了達到不讓家屬上訴的目的,有關人員還打匿名電話威脅家屬不准上訴,上訴就讓檢察院抗訴,讓法院加重判決。 胡秀惠、吳有清、李俏不服於十二月十八日提起上訴。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廣東省茂名市中級法院不開庭就草率結案了事,維持原判。 在家屬多次要求下,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信宜市看守所才通知家屬接見,當時她們身體都健康。在判決書下達近一月才讓家屬接見,屬違法行為。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廣東省高州市法輪功學員吳有清被劫持到廣東省女子監獄,遭非人折磨和奴役。由於她堅持信仰真善忍,獄警不准她上廁所、沖涼、睡覺,也不准她購買生活用品等,便在褲子上還不讓換褲子,關在所謂“談話室”強制轉化。 由於長期不准她大小便,導致她後來身體出現稍微憋尿就不能排尿,要到醫院人工導尿。醫生還囑咐以後不能再忍尿,否則導致失去正常排尿功能。 一入監獄,吳有清即被送到專攻“轉化”的四監區,從入監第一天,夾控古春麗就逼吳有清穿囚服,吳有清不配合,遭包夾古春麗拳打腳踢,強制給穿上,要求配合所謂的學習,不配合就二十四小時不准睡覺、不准坐,整天罰站,站立了三、四天,夾控逼吳有清向監區申請小凳,承認自己是罪犯。有了小凳後才可以坐。雖然可以坐,但二十四小時都不准吳有清睡覺,強制看誹謗法輪功的書籍及資料。不看資料就不准上廁所、不給沖涼洗澡。導致監室的服刑人員埋怨吳有清不配合,連累她們難以忍受臭味。 入監大概十多天後,將吳有清獨自關在所謂的“談話室”(類似禁閉室,約四、五平方米的大小),窗戶緊閉還用不透明的紙糊住,使外面看不見裡面。整日被強制看誹謗大法的光盤,不給水喝,每餐給兩口飯。大小便被逼只能排在身上,這被稱為所謂的“憋尿式學習”。瞌睡時用水噴眼,用厚雜志捆卷成棍子打,在蹲下想大小便時用腳往身上踢,大小便排在地上。包夾分三班戴口罩夾控。 在監捨時:惡徒不准吳有清上廁所、沖涼,身體發臭,招致同監室的人埋怨,在晚上點名時向其他女警察反映,遭到包夾犯人報復,在大冬天那麼冷的天氣用一盆冷水從頭頂往身上澆。 目前,胡秀惠和吳有清都出現子宮肌瘤等病症,吳有清體重嚴重下降,廣州女子監獄拒絕家人提出的保外就醫的要求。 吳有清家屬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收到來自廣州女子監獄醫院的通知,稱吳有清現患有子宮肌瘤、中度貧血症。告知書的日期是: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四月二十四日,吳有清的親屬前往廣東女子監獄,要求辦理保外就醫,監獄“610”辦主任黃某和四監區一女獄警出面,說吳有清身體狀況還未達到保外就醫的標准,要出現危重生命危險狀況才行。 吳有清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左右回到家中,孩子上大學沒有收入,她靠給賓館、旅店送一次性洗漱品,做點小生意維持生活。但是,她都沒有過上安寧的日子,長期受到高州“六一零”人員、居委等監控和騷擾。手機長期被監控。 自二零一七年四、五月份以來,一直被中共邪黨人員電話騷擾或上門騷擾法輪功學員。吳有清多次遭到高州市城南派出所朱指導員(手機電話:15119686018)打電話,以所謂關心生活為由騷擾,還說不准煉法輪功、不准上訪,甚至問吳有清是否在家,妄想去她家裡見她被吳有清拒絕。還有,新任六一零主任李冬(手機電話:13600398099)同樣是以所謂的關心為由致電騷擾。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點多,吳有清駕駛電動摩托車,在高州市人民醫院旁邊,被國保大隊人員以查車為由,非法抓走。吳有清隨身物品如手機等被奪走。參與者有國保大隊黎陽(音)等人。隨後國保大隊人員駕駛吳有清的電動摩托車到其家裡非法搜查,把吳有清家裡張貼的日歷、福字及《九評》、《解體黨文化》、《洪吟》等書籍劫走。拿走了三本明慧期刊。吳有清的電動摩托車被國保大隊人員丟棄在其樓下。 當時劫持她的是國保人員黎陽(人稱黎隊)、高州城南派出所片警周維學、馮曾果、高州市“六一零”主任湛傑,是去抄家時才打電話叫去的。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晚上,吳有清家屬到高州市北關派出所打聽到,吳有清已被轉送到石鼓鎮高州市拘留所。二十二日上午,其家屬到石鼓鎮高州市拘留所會見了吳有清,非法拘留期為十天。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吳有清被放回家。警察還威脅吳有清說:還沒有完。吳有清回家後立即去公安局去國保要回了手機。 二零二零年一至五月武漢肺炎疫情仍肆虐,廣東茂名高州市中共邪黨人員到多位法輪功學員家騷擾,法輪功學員吳有清今年遭二次騷擾。二月元宵節前一天下午兩個轄區派出所警察(其中一個姓馮)到吳有清家敲門,吳有清的兒子見是警察便不給他們開門,並告訴門外警察說,媽媽已外出不在家,有事他會轉告媽媽的,警察只是在外對屋裡拍照後就走了。事後,吳有清打電話到派出所問姓馮的人,詢問你們何事找我?那人還不敢接電話。第二次是邪黨兩會期間居委書記打電話騷擾,也不敢說什麼,只是任務式的問了一下,吳有清就向他講真相。 吳有清被非法判刑四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吳有清依法對高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原隊長黎陽、警察周維學、湛傑(副大隊長、610頭目)及高州市城南派出警察馮曾果提出控告,指控他們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搶劫罪;要求:依法撤銷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高公國保刑罰決字(2017)002”號拘留決定書;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黎陽、周維學、湛傑、馮曾果等人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責任,依法賠償原告十天精神、經濟損失,歸還退回私人合法財產。 二零二二年九月四日下午4點30分左右,高州市城南派出所一個自稱姓黃的打電話騷擾吳有清,問近期生活情況怎樣?是否有什麼活動?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上午,鄰居告訴吳有清說;“有兩個人到你家敲了很長時間的門,一個是派出所的,一個是居委會的。”吳有清打電話問派出所問黃姓警察,他說不是他,他不知道。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吳有清外出時被高州市公安局國保便衣和警察綁架,她身上並沒有任何東西。九月二十七日凌晨十二點多,吳有清銬著手銬被警察帶回家抄家,其中有高州市公安局陳飛、公安局局長梁爽、國保隊長羅某、國保警察周維學、梁國明、高州市司法局局長黃劍鵬等,其中有兩名是帶盾牌的防暴警察。 當時他們到吳有清家敲門,吳有清的妹妹嚇得不敢開門,警察就拿著鐵器把鎖、門敲爛,破門而入抄家,直到到凌晨三點多,搶走大法書籍等私人財物。據悉,吳有清已被國保跟蹤十多天了。之後,吳有清被送到信宜看守所非法關押。 在警察抄家的過程中,吳有清問國保警察周維學:“你們為什麼綁架我?是不是因為我控告你們才報復我?”周維學說:“我報復你又怎麼樣?”據悉,此前吳有清已經被國保警察跟蹤十多天。 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吳有清在看守所煉功被看守所警察帶上腳鐐,直到十月十一日高州市檢察院人員去見吳有清時腳鐐才被取下。 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左右,伍彩蘭在九點多還當著全倉二十多人的面,從她身上取出帶有經血的衛生巾,拿來擦吳有清的嘴。當時吳有清感到惡心極了。這也就是在信宜水口看守所三十天不吃飯的原因之一。 高州市國保大隊在十月五日就把案子送高州市檢察院要求批捕。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吳有清被高州市檢察院非法批捕,檢察官邱靜。 十月十一日下午,家屬聘請的律師到茂名信宜看守所會見了吳有清,得知前一天高州市檢察院人員來找她。律師馬上去了高州檢察院找檢察官。律師見到高州市檢察院檢察官邱靜和她助理,獲悉高州市國保大隊在十月五日就把案子送高州市檢察院要求批捕。檢察官邱靜說,吳有清有行政拘留、勞教三年、判刑四年等記錄,按照上面規定要批捕。 律師闡述了吳有清的所為沒有違法犯罪,根本就不應該抓,將來一定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希望檢察院不要批捕。檢察官邱靜說她做不了主,並要求律師寫一份不批捕的法律申請。 第二天,十月十二日上午九點不到,律師就把吳有清不批捕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意見書等材料送到高州檢察院。檢察院告知律師邱靜去開庭了,不在。律師就把材料交給案管中心要求代交給邱靜。隨後,律師又到信宜看守所會見了吳有清。下午,律師去高州公安局找國保,被告知國保下鄉了,沒有人。律師把相關手續和材料留給公安局人員代交。 當天下午,吳有清的兒子打電話給檢察官邱靜,邱不在,她的助理告訴說,當天上午吳有清已經被非法批捕。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吳有清被非法刑事拘留。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茂名信宜市看守所人員打電話給法輪功學員吳有清的家屬說:吳有清絕食已經第五天了,要家屬請律師來接人。家屬一時難以找到律師來茂名。在律師的幫助下,寫了一份「取保候審申請」,在當天的下午五點左右,送到高州公安局門口,請保安交給高州市公安局長梁爽,保安刁難不接收申請。第二天,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才接收家屬遞交的「取保候審申請」,說,要開會討論,一直到晚上都沒有結果。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高州市公安局回復家屬說,吳有清在看守所情況穩定,不用“取保候審”。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吳有清的第二位律師來到信宜看守所,律師會見了已絕食11天的吳有清。吳有清身體非常虛弱,說話有氣無力,表達不夠清晰,嘔吐。律師非常擔心她的身體,親人們對她的身體更是非常擔憂。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法輪功學員吳有清的家屬接到公安局警察電話,說吳有清被送到茂名市茂南區醫院搶救,要求家屬拿錢買白蛋白二只,其它的醫療費公安出。家屬拒絕出錢。家屬責問警察,九月二十六日,高州市公安局把吳有清抓走了,當時她沒有病,身體非常健康、壯實,被非法抓去不到兩個月,她的身體、生命怎麼就需要進醫院搶救?一切後果你們負責。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廣東高州市法輪功學員吳有清聘請的律師到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閱卷,被告知吳有清的“案子”已經在上周五(十一月二十五日)轉送到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了。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吳有清的弟弟吳江,向12337舉報平台實名舉報茂南區檢察院檢察長麥海泓、檢察官戴建蘭,要求:1、追究被舉報人戴建蘭、麥海泓的法律刑事責任;2、撤銷對吳有清的起訴決定;3、撤銷刑事拘留、逮捕決定;4、立即無罪釋放吳有清,否則吳有清身體出現問題,高州公安局國保、被舉報人負責;5、重新鑒定所謂的“證據”;6、歸還吳有清被抄走的私人財物。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上午,吳有清家屬聘請了第二位律師(法院階段)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視頻會見了在特殊監所被非法關押的吳有清。她的健康狀況基本恢復正常。同時,家屬還聘請了一位精通法律的老牌律師對參與迫害吳有清相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律控告。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對構陷吳有清的“案子”作出裁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審理。 二零二三年二月下旬,家屬再次聘請一位律師為吳有清維權、做無罪辯護。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吳有清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內被茂名市茂南區法院非法開庭。家屬聘請的兩位維權律師為吳有清做了充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吳有清非常鎮定地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 構陷吳有清的所謂“公訴人”是:茂南區檢察院 戴建蘭;審判長:譚衛(法院副院長);審判員:柯學軍(刑事庭庭長),潘創華;書記員:塗源。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點,吳有清被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宣判:吳有清被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罰金20000元。茂南區法院判決時間是: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茂南區法院院長:林景樸;審判長:譚衛(法院副院長);審判員:柯學軍(刑事庭庭長),潘創華;書記員:劉丹。 在非法宣判的那天,由於兩位律師有事不能到庭,吳有清被戴著手銬腳鐐帶出法庭,法警非常邪惡的把她拽來拽去的,家屬看到法警的違法行為,非常氣憤。但是,敢怒而不敢言。吳有清當場不服判決,表示要上訴。家屬和她本人聘請了二審律師為她維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底,二審維權律師接到茂名市中級法院電話,要求律師來閱卷,並提供辯護詞。律師說:希望茂名市中級法院及辦案法官以書面形式明確答復:在不受監控的環境下查閱復制案卷,本律師才會前去閱卷。二審開庭,本律師才提供辯護詞。 吳有清被非法判重刑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吳有清再次為了反迫害被逼迫絕食。現在又傳來吳有清被迫害得生命垂危,送至茂名市人民醫院救治。 茂名市中級法院非法駁回了律師要求二審公開開庭的申請,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茂名市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六年冤判。不法人員包括:審判長張弛,審判員李錦傑、梁東清,法官助理林小群,書記員黃妙。 目前吳有清仍被關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已經被迫害致部份失憶,很多事情、有的甚至是近期發生的事情,她都想不起來。
迫害類型:
冷凍/灌涼水/涼水澡/浸水 ;
關禁閉;
五馬分屍刑;
洗腦/送洗腦班;
非法勞教;
加期(延期)/超期關押;
誹謗/造謠、污蔑/栽贓、羅列罪名;
關押期間,剝奪大法弟子基本生活條件;
逼迫放棄信仰;
電擊 ;
電話監控;
監視/跟蹤;
毒打/毆打 ;
敲詐/掠奪/破壞財物;
騷擾;
威脅/恐嚇;
抄家;
戴腳鐐/連體腳鐐 ;
非法批捕;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抄走大法書、師父法像、真相光盤;
手銬/腳鐐 ;
非法判刑;
非法拘留;
非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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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九年來遭受迫害的事實經過
相關單位及個人:
構陷吳有清的所謂“公訴人”是:茂南區檢察院 戴建蘭;審判長:譚衛(法院副院長);審判員:柯學軍(刑事庭庭長),潘創華;書記員:塗源。
一、廣東茂名市書記:莊悅群
茂名市市長:王雄飛
茂名市司法局長朱向賢,13927551066
茂名市公安局局長 王冠中
茂名市政法委書記、高州市委書記、高州市武裝部部長 王土瑞
茂名市政法委副書記梁永全,18666833888
茂名市政法委專職副書記梁鑫(茂名市610頭目), 13926716338
茂名市政法委副書記成振江, 13580088219;
茂名市政法委副書記林平,18666839933。
二、高州市高州市政法委班子
辦公室電話:0668--6386305 傳真:6662858
李拔飛,政法委書記電話:6617881,手機:
陳海輝,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電話:6882323,手機:13902516991
徐茂輝,政法委副書記,電話:6882908,手機:13927598828
古濟權,政法委副書記,電話:6386305,手機:18813371888
李冬,高州610副主任, 13600398099
高州市政法委“610”人員:黃姝:女,現住址:高州市第一中學教師村,手機:137 0266 1551
梁瑞波,政法委專職委員,手機:13927588388
黃 璞,政法委專職委員,手機:13929739149
黎武文,政法委專職委員,手機:18211502333
鄧海青,政法委專職委員,(維穩辦副主任)手機:13702661752
黃建國,政法委專職委員,(綜治辦副主任)手機:13824857999
楊祖紅,政法委專職委員,手機:13828615695
楊萬祥,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電話:6386305,手機:13580017515
伍谷殷,辦公室副主任電話:6386305,手機:13927582866
鄧錫軍,電話:6386305,手機:13580019060
三、高州市公安分局
局長 梁爽,13824877688
副書記、政委張璇,13600393306
副書記:吳耿,辦公電話:0668—6635303,手機:13929776188。
副書記、副局長:楊大成,辦公電話:0668—6635302,手機:13929700111。
副局長:陳元生,辦公電話:0668—6635305,13902510771。
賴 龍, 副局長(掛職),辦公電話:0668—6635290,手機:13927589219
指揮中心主任:江雄,13927581888
陳 勇, 副局長(掛職),電話:0668—6635399,手機:13500078113
楊 捷, 副局長,手機:13922055828
汪永新,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 手機:13702661070
鄒才武,黨委委員、紀檢監察組組長,電話:0668—6635309,手機:13828613038
林海森,市公安局政委,辦公電話:0668—6635289,手機:13809762956
高州市公安局辦公室
曾 菊,指揮中心政秘股電話:0668-6635360,手機:13828601839
辦公室電話:0668-6635360,傳真:6664604
指揮中心主任:江雄,13927581888
伍世域,指揮中心教導員, 手機:13924387281
國保大隊長凌衛陽 1969-12-05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副大隊長楊勝光 1962-05-03 13702660519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周志明 1966-04-21 13702662902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周維學 1973-10-29 13927593339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朱小衛 ,警號222365,1967-09-07 13929744333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湛傑 1969-12-03 13828602566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梁增 1968-09-08 13922055833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黎陽 1959-11-30 13809784713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劉斌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郭濤 1974-01-20 13828677608 國保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吳逸 1985-08-09 13927581878 網警大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四、高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
何 聖,治安大隊教導員(原國保大隊隊長),手機:13902546224
辦公室電話:0668—6635330、傳真6684180
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參與人員
黃劍鵬,高州市司法局局長:手機號碼:13929737844
陳旭華,副局長、分管領導:手機號碼:13580018326
經辦人:鄧漢成,1970-04-01,13535933269
呂美珊聯系電話:0668-6382899
高州市檢察院
檢察員邱靜(非法批捕)0668-6635110
茂南區檢察院
檢察員戴建蘭13580018183、黃夢園13790938808
茂南區法院
院長林景樸,13929708808
審判長譚衛(法院副院長),13929722328
審判員柯學軍(刑事庭庭長)13702860793、潘創華 13790933313
書記員劉丹0668-2288197
茂名市中級法院,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均由刑二庭負責
審判長張弛(刑二庭庭長)
審判員梁東清13902510895、李錦傑
法官助理林小群,
書記員黃妙,13927558808
副院長周佳,13509929788
政治處主任肖羽,13592997069
專職委員呂文堅,13929722066
專職委員吳東明,13809761471
責任單位及惡人:
城南派出所
:
周維學,
馮曾果
高州市公安局
:
范娜,
陳濟光,
湛傑,
梁曾,
王敏京
三水勞教所
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茂南區法院
:
譚衛,
柯學軍
茂南區檢察院
廣東省女子監獄
:
古春麗
高州市國保大隊
:
黎陽
信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
甘洪祥,
毛玲,
歐乙才,
高少雲
高州市石鼓拘留所
信宜市法院
旺沙派出所
信宜市拘留所
信宜市看守所
更新日期: 2025年1月22日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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