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霞
簡介:
楊金霞(Yang,Jinxia),
女 ,
年齡未知 ,
烏魯木齊大法弟子,家住九家灣。新疆烏魯木齊市楊金霞女士修煉法輪功後,全身的病不翼而飛。在江澤民瘋狂迫害法輪功後,她多次被綁架、非法關押,遭勞教迫害。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日,楊金霞女士修煉法輪大法,身體獲得健康,家庭和睦,心胸寬廣,能按照大法的要求做個好人。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後,新疆新通集團的保衛科和烏魯木齊紅廟子街道辦新通小區按照江澤民的非法指示,在沒有執法權的情況下到家裡來進行非法搜查、非法入侵住宅,逼迫寫不煉的保證,楊金霞沒有寫就三天兩頭騷擾,使她精神上受到極大的傷害,壓力很大,身心疲憊,生活上帶來的很大干擾。 楊金霞是家屬沒工作,有病沒錢看,有病沒人管,現在煉功練好了,身體一身輕,卻被非法打壓。為了讓國家領導人了解真實的情況,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楊金霞去北京上訪,剛到了天安門廣場還沒看清方向就被綁架至北京市前門派出所,在被綁架期間遭受了迫害,例如:搜身、刑訊逼供、人格侮辱、虐待。在當天晚上又被綁架至石景山看守所,同時又繼續上述迫害過程。 在石景山看守所,白天被石景山公安分局非法刑訊逼供,使用的手段有拿皮帶抽、用腳踩、用腿壓在楊金霞的身上、強迫下跪、三個人輪番持續毆打、謾罵,白天走進去審訊室,晚上抬出去。在晚上,看守所人員伙同在押服刑人員對楊金霞進行持續、高強度的迫害,使用的手段有在冬季夜晚坐在通風處並在地面撒上水、灌辣椒水、在冬季洗涼水澡、晚上不讓睡覺,一睡覺就往身上潑水、輪番毆打。 為了抵制迫害,楊金霞進行絕食,看守人員就對她進行強制灌食,但是灌的是鹽水,同時所謂的獄警指使四五個服刑人員壓住楊金霞,獄警自己則站在她腿上,繼續對她進行迫害。因為楊金霞的身體受到極大的傷害,出現的症狀有抽風、口眼歪斜、手撮到一塊、不能走路當時身體瘦得皮包骨頭,眼睛看不清東西。 最後在刑訊逼供七個月後,楊金霞被新疆新通集團的保衛科送回烏魯木齊(新通集團是楊金霞丈夫的單位,她是家屬沒有工作),回到當地後又被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紅廟子派出所非法關押至看守所一個月,紅廟子派出所向楊金霞的家人勒索一千五百元,說是610人員辦案費和看守所的伙食費,派出所還非法將楊金霞的丈夫停職,並且在她丈夫的職工大會上直接點名批評,直接侮辱她丈夫,逼迫丈夫來監視楊金霞,逼她放棄信仰。 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楊金霞在家被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紅廟子派出所片警侯保奎和新通集團保衛科的科長馮新光等人員綁架至板房溝的洗腦班(該洗腦班是水磨溝區610舉辦的,主辦人是楊國忠),同時非法抄家,強迫楊金霞放棄信仰。 在洗腦班期間新通集團派職工曾小蘭全天監視,在洗腦班期間天天觀看污蔑大法電視,兩個人包夾限制自由,強迫寫有關放棄修煉的所謂「三書」,並實施一下酷刑不讓睡覺、非法拘禁、強制洗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強迫洗腦班全體人員對楊金霞施壓和侮辱,同時強迫她丈夫及孩子對楊金霞施壓,要求她放棄信仰。嚴重影響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學習,楊金霞被迫害的身體出現膽結石症狀,腳痛無法走路。在非法關押五十天後放回。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新疆醫科大學院門診部時,楊金霞被該院保衛科綁架送至新市區610,並關押至水磨溝看守所,在看守所內被自稱新市區610的楊濤、付磊提審,並將楊金霞秘密關押。在被關押期間,由於烏魯木齊紅廟子街道辦新通小區沒有找到楊金霞,以為又去北京上訪,開始頻繁的上門騷擾,並伙同楊金霞孩子學校(73中學)的班主任辛警以退學恐嚇孩子,說出楊金霞的去處。楊金霞在非法關押九十八天後放回。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楊金霞經過烏魯木齊市友好路公車站時被水磨溝區公安分局的穆志強、王江龍、趙聽(女)綁架,理由是要她承認某同修家是做資料的,楊金霞沒有承認,被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非法刑事拘留,同時當天晚上非法抄家,抄走私人物品有《轉法輪》一本,《明慧周刊》一本,第二天楊金霞被關押在看守所,強制勞動,每頓飯一個饅頭,一碗水。三十二天後又在看守所審問室直接對楊金霞非法勞教一年。 在烏魯木齊女子勞教所,楊金霞受到酷刑折磨,有罰站三十二天、毆打、體罰、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飯裡放有不明藥物、侮辱、誹謗、強制勞動、逼寫三書、放棄信仰。(注﹕有公安局的拘留通知書,和勞教所的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為證)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後,單位小區人員經常性以各種借口對楊金霞上門騷擾、監視、跟蹤、恐嚇。不僅在名譽上對他們詆毀,同時在精神上也給他們造成很大的傷害。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對待,都是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其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法律。二零一五年七月,楊金霞女士向最高檢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望檢察院對江澤民立案偵查,為受害的百姓伸張正義,還世間公道。 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由於「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江澤民應負法律責任。
迫害類型: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抄家;
非法判刑;
罰站;
私闖民宅;
逼迫放棄信仰;
騷擾;
打罵;
毒打/毆打;
冷凍/灌涼水/涼水澡/浸水;
往嘴裡灌辣椒油;
剝奪睡眠;
摧殘性灌食;
勒索錢財;
洗腦/送洗腦班;
踐踏信仰;
非法提審;
非法拘留;
抄走大法書、師父法像、真相光盤;
高強度超負荷勞動;
長期不提供食物或者不提供充足食物;
非法勞教;
不准上廁所;
強行施藥;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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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及惡人:
前門派出所
石景山看守所
烏拉泊勞教所(烏魯木齊女子勞教所)
石景山公安分局
新市區公安分局
:
楊濤
保定市新市區610
:
付磊
水磨溝女子看守所
新通集團公司
:
馮新光
烏魯木齊水區公安分局
:
王江龍,
穆志強,
趙聽
更新日期: 2015年11月16日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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