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英
李慧英和女兒白雪
李茂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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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慧英(Li,Huiying),
女 ,
54歲 ,
原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法院法官。現住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地亞哥市,於1994年8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要求做人做事,身心大為受益,工作勤奮優秀、公正清廉。她在法院所承辦的案件被選入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經濟卷(大重集團公司訴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龍興經貿公司返還期貨交易盈利案),她還曾以女兒史諾歐的名義向大連市希望工程辦公室捐款上萬元救助失學的貧困兒童。面對江澤民及“610辦公室”的迫害法輪功政策,李慧英女士為法輪功鳴冤,於二零零二年四月被非法勞教三年,當時她所在的大連市西崗區法院,明知她是本院最優秀清廉的法官,也只能奉命將她開除公職。 李慧英說,“我被非法關押在大連勞教所和沈陽馬三家勞教所達3年4個月。期間,我被強制奴役勞動,被關押小號折磨,被長時間剝奪睡眠,記憶力受到嚴重傷害。二零零五年八月,我被馬三家勞教所非法延期關押四個月之後才釋放,丈夫離婚,未成年女兒深受打擊,父親也已經被迫害離世。”“我回家後,仍然被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富國街派出所警察非法監控騷擾,無法正常工作生活。二零零九年,我被迫流亡海外,忍受著與親人的分離之苦。” 李慧英的父親李茂勳,大連市檢察院處級退休干部,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他從法律角度向政府及公檢法人員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他講的句句在理,為了堵他的嘴,九九年八月十六日,他被非法拘留半個月,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六日又被非法勞教一年,在大連教養院遭受迫害,被非法加期二個月。長期連續的打擊使老人突發腦出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離世,終年七十歲。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李慧英女士向中國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群體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其濫用職權嚴重侵犯她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賠償經濟和人身、精神傷害損失;停止迫害法輪功。 控告人李慧英女士表示,江澤民作為中共中央主席、國家主席,濫用公權力,任意踐踏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侮辱誹謗法輪功修煉群體,指使媒體制造假新聞進行誣陷,操縱輿論工具大規模地進行挑動仇恨法輪功的煽動宣傳,驅使全國各級政府的官員、公檢法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進行群體滅絕式的迫害,各級公務人員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好人,卻被江澤民團伙以職位、飯碗等利益脅迫,昧著良心參與迫害。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是所有罪行的首犯、指揮者。 江澤民濫用權力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將數千萬善良民眾置於苦難之中,造成無數的幸福家庭被毀,無數人被逮捕、勞教、投入監獄並酷刑致傷、致殘乃至失去生命,甚至被活摘器官牟利,被西方稱為“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江澤民是‘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犯罪,所有各級國家職能機構據此而實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都是違憲的、非法的。 控告人認為,江澤民觸犯了中國刑法的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情節嚴重),第397條濫用職權罪,以及指揮實施了諸多犯罪,包括非法剝奪公民信仰權、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強迫勞動罪、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殺人罪,以及中國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中禁止的酷刑罪。 她因父親李茂勳煉法輪功被教養導致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而到有關部門上訪因此也被勞動教養。有一次在勞教所的教育科調查學員對法輪功的看法時,李慧英以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從法律角度揭露、制止勞教所對人權的摧殘和小號裡的犯罪。 沒隔多久,李慧英被莫名其妙的以違紀罪名關進小號七天,還逼迫她寫所謂的“反省書”公開認錯。因為她的行動觸動了惡警的神經,事後警察們還在學員中散布說李慧英是典型的反黨反政府反革命分子,送大北判十年刑都不冤屈,對其人格進行攻擊、污衊。 現住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地亞哥市的法輪功學員李慧英女士近日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郵寄控告狀,狀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
迫害類型:
非法勞教;
人身侮辱;
關小號;
無故開除、辭退或使下崗;
非法關押;
高強度超負荷勞動;
剝奪睡眠;
加期(延期)/超期關押;
監視/跟蹤;
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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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及惡人:
馬三家勞動教養院(馬三家教養院)
大連教養院
沙河口區富國街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15年6月29日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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