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福
簡介:
文春福(Wen,Chunfu),
男 ,
60歲 ,
昆明市大法弟子。雲南省元謀縣人,是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退休職工。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文春福在錦苑花園發真相資料,被不明真相的保安舉報到昆明市福德派出所,並通知了官渡區國保大隊,當日被官渡區國保大隊抄家,抄家時,連同文春福自營的公司賬單等都被強行抄走。抄家後,官渡區國保大隊警察將文春福送往昆明市官渡區看守所,在多次量血壓都超標的情況下,看守所拒收,國保警察無奈將文春福放回家。 二月二十四日,官渡區國保大隊強迫文春福到國保大隊辦理所謂的“取保候審”手續,文春福向警察講明真相,同時否定一切形式的迫害,拒絕在取保候審的通知書上簽字。三月一日,文春福再次來到官渡區國保大隊,揭露國保對他的綁架及抄家的行為,同時要求歸還被抄走的東西。 與此同時官渡區國保還通過文春福妻子所在單位,通知他的妻子到國保非法詢問,妄圖給文春福的家人施加壓力。文春福被抄家,他的妻子承受不住公安和社會的壓力和他離了婚。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文春福和羅白秀在昆明市尋甸縣境內贈送真相資料,被紅土地鎮花溝村委會副主任王正四,村民潘雲柱、蔣周梅惡告,在新楊公路小甸子路口被非法抓捕,九月六日,文春福在昆明市經開區阿拉街道辦事處小新村耀興丹楓白露花園19幢2505室的住所被非法抄家。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文春福和羅白秀被尋甸縣公安局非法逮捕。羅白秀被非法關押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文春福被非法關押在尋甸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尋甸縣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朝柱出庭“支持公訴”,以“尋檢公訴邢字(2016)第5號起訴書”指控文春福、羅白秀。文春福委托梁小軍作為辯護律師;羅白秀委托郭海躍作為辯護律師。 二零一六年一月中旬,文春福的辯護律師終於在尋甸看守所見到了文春福,文春福要求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 法庭上,公訴人列舉的所謂事實是:在文春福、羅白秀所乘坐的汽車上查獲的法輪功真相資料、印有法輪功真相的一元幣、真相光盤,以及在文春福住所抄到的法輪大法書籍、光盤、台歷、真相資料,李洪志老師的相片,信封、相紙等。公訴機關出示了戶籍證明、單位證明,“前科證明”(羅白秀因信仰法輪功四次受到迫害,其中一次被判刑三年。文春福因信仰法輪功被迫害過一次),車輛上物品的扣押清單及其照片,抄家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以及雲南省公安廳“反邪教處邪教宣傳品認定書”(雲公反邪教(2015)144號),昆明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指揮人員及勘驗人員從文春福使用的電話、平板電腦提取的電子文件,等。 針對所謂“公訴機關”的莫須有指控,文春福與羅白秀認為自己是個人修煉法輪功,只是為了祛病健身。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律師梁小軍為文春福進行無罪辯護,認為文春福修煉法輪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以及客觀上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結果,文春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宣告無罪。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尋甸縣法院非法判文春福四年,勒索罰金五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止;非法判羅白秀三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三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止,並沒收二人私人物品。 審判長為舒應亮,審判員張彥、王瓊芬,書記員何薇。 判決書日期是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倆人不服判決,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同年八月,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院(2016)雲01刑終字第339號刑事判決書,維持邪惡的原判。審判長楊國暉,代理審判員高雁海、張沖開,書記員熊燦,裁定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拿到裁定書後,八月二十五日,文春福被送到雲南省第一監獄,羅白秀被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文春福被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的七監區,後這個監區改為四監區。前三個月屬於隔離,第一個月就是安排一個包夾看著,在監房裡,不讓與任何人接觸。第二、三個月到車間去,走隊列,也有專門的包夾犯人看著。開始的主管警察是馬能,改造隊長馬軍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搬了新車間,要求全員參加勞動,文春福對馬軍勇說他沒有犯罪,不應該接受勞動改造,因此被弄到集訓組在車間操正步三天。之後就安排文春福打掃衛生,之後文春福還折電暖器片,也沒有定額,到後來就讓他在車間負責給犯人打水, 文春福在一監的二零一八年七月,雲南省社保局,昆明市官渡法院及雲南省社保局的人員到一監要對他開庭,雲南省社保局要求文春福退還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後(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養老金75347.41元(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基本退休費的75%發生活費,二零一六年四月取消退休費)。當時就要開庭,文春福表示根本沒有事先通知,他沒有做任何准備,叫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該發傳票發傳票,他做應訴准備。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書,要求文春福退還雲南省社保局67121.08元,案件受理費1684元由文春福支付。審判長賀麗純,人民陪審員樊成明、田祖萍,書記員劉盛安寧,判決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文春福不服判決,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寫了上訴狀,市中院到一監向文春福做了了解,沒有開庭,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級法院(2019)雲01民終341號裁定書,昆明市中院的裁定實質宣布了文春福勝訴,,駁回省社保局的起訴。但是,雲南省社保局卻從二零一七年六月停發了文春福的養老金。 文春福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從監獄刑滿回家後,去找到雲南省社會保險局要求發放養老金。社保局不正面回應,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訴他們。 開始文春福一直住在旅館,屢屢被上述人員騷擾,並騷擾他的女兒問他的住處,等十一過後又不斷催促他的女兒給他租房,租好房子後,派出所兩個警察親自到他租住的房子拍下地址和門牌號,確定他住在那裡。 近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中旬),文春福向昆明市官渡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起訴雲南省社會保險局,法定代表人是局長葉建梅,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已立案。文春福要求雲南省社保局依法履行給付責任,審核、補發文春福在監獄被非法關押期間(二零一七年六月至刑滿二零一九年九月停發)的養老金待遇,並自補發完畢後,按月支付養老金待遇。 目前,官渡區法院已經立案,並告知兩個月之內,會開庭審理此案。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下午2時,官渡區法院綜合審判庭將在第三法庭,就文春福起訴雲南省社會保險局索要被非法扣發的養老金一案,開庭審理,審判長:孫勁松,書記員:楊程程。雲南省社保局副局長巢戰友作為被告負責人出庭,兩名律師張容華、何楊,都是雲南欣宇多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文春福本人及他的援助律師都從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刑法財產罰等法律層面指出退休人員享有養老金的權利不受任何影響,被告適用69號文扣發養老金是違法行為,69號文本身違反立法法的規定,與法律相抵觸,是無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零二零年三月初,昆明市法輪功學員文春福接到了官渡區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對於雲南省社保局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今無理扣發文春福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文春福要求社保局補發並按月足額支付養老金,人民幣近二十萬元,官渡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駁回文春福的合理訴訟請求,認為雲南省社保局依照人社發〔2012〕69號文作為扣發依據是合理的。針對不公判決,文春福已經提出上訴。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昆明市中級法院(2020)雲01行終150號行政判決書(審判長:顏瑤瑤,審判員:趙鴻章,張銳,書記員:保卓誠),駁回了文春福上訴要求省社保局補發並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的請求,維持官渡區法院做出的一審不公正判決。面對昆明市中級法院的二審裁定,文春福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九十一條規定,向雲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雲南省第一監獄,一監區是所謂“集訓”監區,監區長陳鵬宇,教導員武正偉。每位法輪功學員被四個犯人包夾迫害。教育科副科長歐錫耀在一監區公開教唆包夾犯人折磨法輪功學員:“你們想多減刑嗎?那就好好‘關心’法輪功。”獄警私下授權犯人可以辱罵刁難法輪功學員。 法輪功學員文春富被擠得無奈之下,用手扒了一下身邊的犯人,獄警竟說文春富打人,對他實施關禁閉一個星期的懲罰。
迫害類型:
抄家;
迫害親屬;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非法發布逮捕令;
非法起訴;
非法判刑;
非法審判;
無故扣工資/剝奪福利待遇;
非法勞教;
監視/跟蹤;
非法審訊;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雲南省第一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手段
昆明市中級法院非法駁回文春福索要養老金請求
昆明官渡區法院無理駁回文春福索要養老金請求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大陸綜合消息-398723.html#201723588
文春福起訴雲南省社保局扣發養老金 下月開庭
文春福起訴雲南省社保局扣押養老金-法院立案
被非法判刑四年-雲南省文春福被無理扣發養老金
贈送資料-昆明市文春福、羅白秀被非法判刑
雲南法輪功學員羅白秀、文春福遭迫害近況
2015年雲南法輪功學員遭迫害綜述
二零一零年被綁架迫害的雲南部份法輪功學員
相關單位及個人:
迫害證據: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9)雲0111行初142號
相關責任人員:
審判長:孫勁松
陪審員:楊萍,付鐵艷
書記員:楊程程
判決書日期為2020年1月29日
官渡區法院 昆明市官渡區雨龍路1619號
楊衛華 副院長 13808707421 87167275899
邵國仲 副院長 13888965075
執行局局長 87167275827
刑庭庭長 寧麗榮 87167275840
綜合審判庭 87167275813
審判長 孫勁松 13064290473
紅土地鎮花溝村委會副主任王正四,村民潘雲柱、蔣周梅
尋甸縣檢察院:
地址:雲南昆明尋甸縣仁德街鳳梧路125號
電話:0871-2662000
檢察長李勇
副檢察長:合成剛、謝勇、李志榮、范麗瓊、張景安、丁建勇
紀檢組長楊彩榮
申訴檢察科:李谷花、李喬玉、王志存、李林芳
案件管理辦公室:張開寶、王世傑、鐵朝芸
尋甸縣法院
地址:仁德鎮鳳梧路86號
院長曹軍
刑一庭:舒迎東(本案主審)梁軍、章雲江
刑二庭:舒應亮、張彥、王瓊芬
立案庭:艾國蘭、錢正洪
審監庭:楊朝麗、王雲光、羅連友
責任單位及惡人:
昆明市610辦公室
昆明官渡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官渡區看守所
昆明市福德派出所
尋甸縣檢察院
尋甸縣看守所
尋甸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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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薇,
舒應亮,
張彥,
王瓊芬
更新日期: 2022年5月18日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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