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長芬
簡介:
邵長芬(Shao,Changfen),
女 ,
年齡未知 ,
遼寧省丹東市法輪功學員。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邵長芬和邵長華姐妹倆騎摩托車去湯池鄉河深溝親戚家串門,在她倆離開親戚家走到門口時,被河深溝的書記王寶臣堵住門不讓走,並打電話給當地派出所,當地派出所綁架了她倆。 當日下午五點左右,五名惡人到邵長芬家進行非法抄家。其中一人是丹東振興區公安分局的警察;另一名是湯池派出所姓王警察,電話13841556308;還有一名丹東纖維廠派出所的警察和一名女警察。另一名惡人是丹東纖維廠社區書記劉玉蘭。他們搶走電腦、打印機各一台,還有大法書籍和大法師父法像等。 次日,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到拘留所要求見人,丹東拘留所的人說只有抓人單位開證明才可見兩名法輪功學員。九月九日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到湯池派出所找到所長呂啟銘要求放人,此人不答應,而且也不讓家屬見人。邵長芬和邵長華當天被關押在湯池派出所。當晚十多鐘後被綁架到丹東拘留所非法關押,六天後轉押丹東看守所。 而後,丹東市振安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與其下屬湯池派出所、丹東纖維廠派出所和纖維社區等部門合謀捏造事實構陷、迫害邵長華和邵長芬姐妹倆,以其捏造的事實將邵長華、邵長芬非法起訴到丹東振興區檢察院。家人聘請北京律師蘭志學、張傳利為親人辯護。在律師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遭振興區檢察院百般刁難。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兩名律師到振興區檢察院查看卷宗,被檢察院的人擋住不讓上樓,稱“今天上面來檢查,你們明天再來。”第二天律師再去,他們就說“今天領導不在家”,“不清楚幾時回”。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兩位律師再次來丹東去振興區檢察院。查閱卷宗時得知:邵長芬、邵長華的案子已被檢察院退回振興區公安分局,所謂的辦案人是湯池派出所警察高俊輝。家屬幾次到派出所去,均未找到高俊輝。兩名律師沒有接觸上兩名法輪功學員。 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家屬又去了振興區公安分局,得知案卷竟已被送交振興區法院。家屬追到振興區法院,得到的卻是法院將對兩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的消息。十二月十九日前後,邵長芬、邵長華的家屬先後兩次接到振興區法院電話,電話裡告知將在十二月二十三日對邵長芬、邵長華非法開庭,但法院拒絕告訴家人准確時間,連是上午還是下午都不告訴,家屬幾次去法院詢問均無法得知。 十二月二十二日,律師如期趕到丹東,下午到振興區法院時,法院又說開庭的時間改在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點多,邵長芬、邵長華和兩位律師來到丹東市振興區法院,審判長陶振華宣布庭審開始。公訴人宣讀完對法輪功學員邵常芬、邵常華的起訴資料後。兩位當事人先後都向法官提出異議,表示整個被非法綁架的過程與公安機關的記錄,包括證人證詞都不符,並稱公訴人所宣讀的資料完全是誣陷,與事實不符,對此,法庭沒有做出任何回應。邵長芬和邵長華一直強調:“我們是去親戚家串門,我們在一起就是嘮家常。”律師也強調:“當事人都是小學文化,在嘮家常時談到身體健康情況時,自然談到煉法輪功去病健身的功效。憲法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這是最基本的人權,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沒有任何犯法行為。” 律師問當事人:“抄家時你在現場嗎?有沒有被抄物品清單?要求你簽字了嗎?”邵常華:“現場沒有任何清單,我沒見過這樣的單子,所有的包括筆錄我都沒簽字。” 律師指出:這樣的抄家行為辦案單位必須手續齊備。列出被抄清單,當事人現場簽字才屬合理合法。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如當事人沒簽字,也可由村主任、街道主任、小區代表等代簽,而在對兩位法輪功學員的抄家的物品清單上卻有一個叫“劉偉”的人簽字。請問這個劉偉的是個什麼人物? 在律師的再三追問下,公訴人亮出了“劉偉”的底系:劉偉,男,八七年生,二十四歲,是河南人,無職業,現在在湯池派出所做協警工作。 律師說:協警就是幫助警察做事的人,也就是沒有穿警服的警察。有關法律規定:與警察有關系的任何人,都不得作為當事人的證人,更何況警察本身。這個叫劉偉的人怎麼能作為我當事人的證人?這個所謂證人為什麼不出庭? 公訴人強調在邵長芬和邵長華的家裡有法輪功的資料。律師的看法是:中國現行法律有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沒聽說過有非法持有法輪功資料罪,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家中存有法輪功的書籍和資料是理所應當的,法律上也沒有規定持有信仰的數據有罪,所以不能作為證據構成犯罪,應當立即釋放。 兩位律師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有理有據的運用法律陳述著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一再強調兩名當事人應當無罪釋放,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違法的。法官和公訴人理屈詞窮,無言以對。 律師最後說:尊敬的法官,我們同是法律人,都是滿懷法制理念,為了推進我國的法制和民主的進程,也為了每個人都能守住做人的道德良知,更為了我們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未來與幸福,請讓我們從個案做起,即真正地從法律原則作起,去對待每一個當事人,實踐法制精神。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我們才能無怨無悔。 最後審判長陶振華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後,另行判決。邵長華、邵長芬的家屬一直在等待著振興區法院“擇日再開庭”,可是十天後,家屬等到的是法院對邵長華、邵長芬非法判刑的通知:邵長華被非法判刑七年。邵長芬被非法判刑四年。
迫害類型:
惡人舉報;
誹謗/造謠、污蔑/栽贓、羅列罪名;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抄走大法書、師父法像、真相光盤;
敲詐/掠奪/破壞財物;
剝奪大法弟子被探視的權利;
非法判刑;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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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及惡人:
丹東市看守所
丹東市纖維廠
:
劉玉蘭
振興區公安分局
振興區法院
:
陶振華
東港市湯池派出所
:
高俊輝,
呂啟銘
河深溝村
:
王寶臣
振興區檢察院
更新日期: 2011年1月15日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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