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磊君
馬三家集中營部份酷刑展示一覽表(三)<br>酷刑(十四)小號內坐鐵椅子(七之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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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磊君(S?n ,L?i j?n),
男 ,
年齡未知 ,
黑龍江慶安縣大法弟子。 2010年11月15日上午10點慶安縣國保大隊長汪興運等人綁架4名大法弟子:孫磊軍、賀錦之、張彥軍及梁桂芬(74歲),汪興運非法侵占孫磊軍的汽車,並分別勒索賀錦之、張彥軍家屬2千及3千元錢,汪興運向梁桂芬(74歲)家屬勒索贖金未果,遲至2010年11月24日才讓梁桂芬返家。孫磊君在被非法關押期間,惡警迫害他坐鐵椅子,致雙腿成黑色,後來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辦理“保外就醫”。在辦理“保外就醫”時,汪興運讓孫磊君的兩個哥哥分別抵押自己的工資卡和自家種的地,並向他們勒索2000元錢中飽私囊。 2011年新年過後,孫磊君曾兩次向汪興運要自己的夏利車。汪興運狡賴托辭車是作案工具不能返還。汪興運詐騙誘使孫磊君簽字證明車是孫磊君的。等孫磊君再去要車時,汪興運耍弄流氓嘴臉稱車已經扣押,並且是經過孫磊君簽字同意的。孫磊君的夏利車就這樣被汪興運非法扣押在黑龍江慶安縣公安局。 2011年6月10日,黑龍江慶安縣國保大隊長汪興運,把法輪功學員孫磊君騙到公安局後綁架迫害致孫磊君一只腳趾骨骨折,三天後送綏化勞教所勞教兩年。 汪興運藉著迫害法輪功學員勒索錢財。多年來汪興運多次參與綁架、勒索法輪功學員,他自稱花錢向中共買官,要從迫害法輪功學員上撈錢,甚至以判刑,勞教為恐嚇手段。 國家不等同政府、政府不等同政黨、政黨不等同既得利益集團,包庇犯罪者只能是共犯結構;至對渠等犯行懲戒之國內法源詳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及《中國刑法》規定有關“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另,尚可爰引國際法源。我大中國是聯合國組織會員國之一,本應恪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渠等非法侵害中國公民人權,執法人員玩法弄權,嚴重敗壞政風,具錄案備查,供作追懲依據;倘有疏漏,惠 請知情者或相關單位協助補正,不限文字。影音圖像、公部門文件均可並供刑懲渠等佐證,以昭公信,無任感荷。
迫害類型:
綁架/劫持;
敲詐/掠奪/破壞財物;
非法關押;
坐/鎖在鐵椅子上;
迫害親屬;
勒索錢財;
非法扣壓房產證;
無故扣工資/剝奪福利待遇;
謊詐;
非法勞教;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黑龍江慶安縣惡警汪興運惡行
相關單位及個人:
汪興運的手機:15845072133,小靈通 :0455-8823233,住宅電話:8829991
責任單位及惡人:
慶安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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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興運
綏化勞教所
更新日期: 2011年7月12日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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