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艷
簡介:
李艷(Li,Yan),
女 ,
年齡未知 ,
二零零二年一月間的一天十點多鐘,李艷正在自己家開的發廊裡忙著干活呢。新賓縣公安局刑警隊的王永平和兩個不認識的人到李艷家,看著李艷的買賣特別的興隆,人很多。進屋看看又出去了,在門外站著。不久又回來了,進屋後就開始翻東西,也就是開始抄家。樓上樓下的翻,當王永平他們到二樓翻的時候,看到有一套李洪志老師的講法錄音帶,後來王永平他們拿著錄音帶,從樓上下來,告訴李艷跟他們走,去錄口供。 當李艷跟他們上車時,看到永陵鎮彈棉花的陳繼祥也在車裡面,還有搜查來的陳繼祥家的香爐。於是王永平拉著李艷和陳繼祥,到新賓縣的看守所,把李艷和陳繼祥送到看守所裡。 那時看守所裡押了十五六個法輪功學員,有馮雅芳、崔昌女、崔昌實,還有南雜木的趙淑芹都在那。他們都是到北京上訪,被綁架回來的。 在看守所裡李艷和那些法輪功學員一樣,每天煉功、學法。那時的管教張×秀罵那些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也不理她。還有一個女管教說,你們就是女的,要是男的早把你們拉出去打一頓了。後來,那些從北京回來的法輪功學員都被勞教了,送到撫順教養院,都被勞教三年或二年。 李艷被拘留了十天,後來向政法委交了六千元錢被釋放回家了。 劉喜財與妻子李艷,只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被非法關看守所受迫害。劉喜財被迫害三次,李艷被迫害一次。而《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劉喜財與其妻子李艷被非法綁架到看守所,因為邪黨在破壞著的法律,違反憲法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致使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到看守所,而非法迫害者,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到劉喜財家非法的搜查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迫害類型:
抄家;
非法勞教;
非法拘留;
綁架/劫持;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大陸各地前期迫害案例匯編(2011年8月10日發表)
責任單位及惡人:
新賓縣公安局
:
王永平
更新日期: 2011年8月17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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