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思遠
簡介:
劉思遠(Liu,Siyuan),
男 ,
年齡未知 ,
黑龍江省綏濱縣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晚九時許,綏濱縣法輪功學員劉思遠與富錦市法輪功學員楊淑珍、袁玉龍、高玉敏、由金英五人,到綏濱縣北崗鎮永德村發放真相時,被綁架,非法關押在綏濱縣看守所三十多天,不見音訊。 聽到此消息的第二天,五位學員的家屬及親人,每天都去綏濱縣公安局要求無罪釋放被綁架的家人,而公安局相關人員都用搪塞、推諉、推、攆、打罵等手段,態度蠻橫的對待家屬。 因為綏濱縣在中共邪黨江氏集團的謊言欺騙下,原政法委公安局的安雲峰、宮魁明、趙萬龍等人,為了緊跟迫害好人的形勢,在二零零三年定的抓發法輪功真相的有賞,抓一個人多少錢,搜到一份資料五元錢。這條有賞的法害了很多無辜之人。綏濱縣北崗鎮永德村的劉青春就是為了領賞和五元錢,舉報了五名大法學員,想一想,這值嗎?這種錢好花嗎?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鶴崗市綏濱縣法院在綏濱縣看守所設立所謂法庭,對五位法輪功學員由金英、楊淑珍、高玉敏、袁玉龍、劉思遠進行非法庭審,企圖對他們非法判刑三至七年。綏濱法院刑庭庭長吳軍、檢察院的黃作龍為了達到重判法輪功學員的目的,頻頻干擾律師辯護及法輪功學員的自辯。 在法庭上,法輪功學員劉思遠的律師指出,起訴書指控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編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不能成立,因為事實不清,且沒有證據。他的當事人是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准做好人,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所做的事是向別人介紹法輪功,並講真相給人們聽,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采用的手段是和平的,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律師並強調,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 律師還特別指出: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本案中司法部門借用《刑法》第三百條來構陷、迫害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誰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對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開脫。法庭應該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 法官吳軍曾企圖阻止律師辯護,同時對律師做出的無罪辯護感到不解,反覆詢問律師是不是也煉法輪功?怎麼能這樣辯護? 綏濱法院非法對五名法輪功學員誣判後,五名法輪功學員同時提出上訴。二審到鶴崗中院。十二月中旬律師接到鶴崗中院電話,說已決定二審不開庭,並讓律師提交辯護詞。北京正義律師蘭志學到鶴崗中院,找到二審法官李巍,鄭重提交了申請二審公開開庭的法律意見書,義正詞嚴地要求開庭公開審理,因為新刑法元旦以後執行,二審必須開庭。邪黨鶴崗中院想得到辯護詞後草草結案,不開庭維持原判。 法官李蔚指律師說:你是蘭律師吧,把律師證拿來看看。李蔚非常慌張說:我們想盡早把這件事在元旦前結束,基本維持原判,你把辯護詞拿來吧,不想開庭了。蘭律師說:我這次來把我的建議書共5頁帶來了,辯護詞還沒拿來。法官李蔚說:你先到對面打字室做個筆錄吧。蘭志學律師說:綏濱公安局法院對我的當事人法輪功學員由金英提供的物證不符,不符合法律,公訴機關提供的破壞法律實施罪與本案沒有關系並不相連,我的當事人由金英本是一個普通公民,修煉法輪功只是強身健體,做一個好人,國家憲法第35條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出版自由,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並拒交二審辯護詞。
迫害類型:
非法關押;
迫害親屬;
綁架/劫持;
非法剝奪大法弟子的辯護權利;
非法審判;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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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綏濱縣法院預謀非法庭審五名法輪功學員
黑龍江鶴崗市綏濱縣公安局現在還在做什麼?
責任單位及惡人:
鶴崗市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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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巍
綏濱縣檢察院
:
黃作龍
綏濱縣法院
:
吳軍
綏濱縣610
:
張振強
綏濱縣公安局
:
安雲峰,
宮魁明,
趙萬隆,
陸建生
綏濱縣政法委
綏濱縣看守所
綏濱縣北崗鎮永德村
:
劉青春
更新日期: 2023年8月3日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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