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開玉
簡介:
陳開玉(Chen,Kaiyu),
女 ,
五十多歲 ,
湖南懷化市鶴城區大法弟子,家住懷化市鶴城區,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在親人眼中她是個孝女。老人身體有病的時候,都是她從懷化回到沅陵家中照顧,有時一待就是幾個月。懷化市鶴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汪競業自一九九九年起枉判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達十七人以上。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非法庭審陳開玉之後僅三個月,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四日,汪競業在懷化鴨嘴巖鄉新灣溪(小水庫)淺水區釣魚,因撈取被魚拖走的魚竿而溺斃死亡,年僅四十九歲。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日,鶴城公安分局湖天派出所惡警闖入家中,非法抄家搶劫、綁架,陳開玉被非法關押到懷化拘留所。家屬幾度要求放人,最終在答應放人這天,惡警對陳開玉的丈夫用謊言哄騙與威脅手段,軟硬兼施,然後若無其事、故作輕松地說,就把她帶到市局問問話。幾天過去了,陳開玉並沒有回家,究竟被劫往何處,家人毫不知情。過了近兩月,最終得知,陳開玉被劫往洗腦班非法拘禁了一段時間後非法關押在懷化市第二看守所,並且二零一二年十一月被所謂“逮捕”。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點左右,陳開玉被看守所警察銬著手帶到了法院,看守所的警察打開陳開玉的手銬,試圖強制陳開玉穿上號衣,陳開玉高呼“法輪大法好”進行堅決抵制。在陳開玉的高呼聲中,陳開玉被警察挾持著帶到法庭上。參與非法庭審的有審判長汪竟業、審判員田××(一年輕女人)、一年長男性“法官”(可能是請的已退休的)、一年輕女書記員(傳聞系臨時工)、公訴人鶴城區檢察院李華,辯護律師皮朝南。陳開玉的親友數十人旁聽。 在非法庭審中,面對鶴城區檢察院公訴人李華的非法指控,陳開玉進行了自辯。陳開玉指出:所有筆錄我都沒有簽字,有些是捏造的。你們說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我利用了什麼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我信仰法輪功真善忍沒錯,法輪功教人向善做好人,不是邪教。你們指控我利用邪教組織,那麼你們告訴我什麼是正教。修煉法輪功使我身心受益,我原先身體不好,有膽囊炎,經常疼得我死去活來,是法輪功治好了我的病,使我有了一個健康的身體。我被你們非法關押了這麼久,身體又變差了,膽囊炎復發,疼得我難以忍受,直冒冷汗、虛汗,我都沒有給你們講,你們知道嗎! 陳開玉的自辯,被審判長時時打斷,說是與本案無關。直問陳開玉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是否屬實。所謂證據,都在復印件上,沒有一樣是實物,提到的證人也沒有出庭作證。面對這些復印件,陳開玉說,我不知道,有些復印件上的照片,我不知道你們是在哪兒拍的。 陳開玉因信仰法輪功而遭非法關押、逮捕和庭審,在法庭上訴說自己為什麼信仰法輪功、信仰法輪功的前因後果,怎能說是與本案無關呢?難道是害怕參與旁聽的人知道真實的法輪功是什麼?從而害怕曝光對陳開玉的關押、指控、庭審是在迫害無辜善良?時時打斷陳開玉自辯的卑劣做法,貽笑大方。 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性,為陳開玉作了無罪辯護。辯護時指出,“公訴機關在起訴書認定被告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十日期間,在家中利用互聯網下載“法輪功”信息並制作大量“法輪功”宣傳品用於傳播,辯護人認為這一認定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通過辯護人查閱案卷材料及剛才的庭審調查情況,不難看出,被告人根本沒有從互聯網下載“法輪功”信息,更沒有制作和傳播,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搜出大量的宣傳品及書刊、光盤等物,這是事實,但不能認定這些東西就是被告人下載和制作的”,“公安機關並未提交任何證據來證實這些資料就是被告人制作的和被告曾向他人傳播過。並且,辯護人還注意到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上均沒有被告人親筆簽名,所以辯護人認為這些證據均不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夠作為本案定罪的依據”。 公訴人不是不懂法,而是在搞政治迫害,在踐踏法律,借用庭審把迫害無辜善良披上所謂“合法”的外衣,走過場而已。真實的目的,就是要對無辜的陳開玉定罪判刑。 在庭審過程中,有一身份不明的人長時間在法庭攝像。不准攝像、不准錄音、不准拍照等,是開庭前宣布的法庭紀律,當陳開玉的朋友發現此人違反法庭紀律指出時,引起了陳開玉所有親友的共憤。法庭氣氛在慌亂中,審判長宣布休庭,一場非法庭審的鬧劇至此結束。 陳開玉的母親,八十多歲,自從陳開玉被綁架關押後,多次到相關部門申訴,要求放回自己的女兒。非法開庭這天,陳開玉的母親參與了旁聽,辯護律師要求無罪釋放,老人對此滿懷希望。可是,非法庭審結束後,女兒並沒有無罪開釋而恢復自由,依舊被強行帶走非法關押。明白人都知道,公檢法是在搞政治迫害,在踐踏法律,是在“六一零”的操控下,甘當傀儡,借用庭審把迫害無辜善良披上所謂“合法”的外衣,走過場而已,真實的目的就是要對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老人無法接受眼前的一切,希望成為泡影,當場昏了過去。老人最終未能要回自己的女兒,絕望、悲傷、憤懣,使老人一蹶不振,在陳開玉被非法庭審後的第十八天,即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老人悲憤離世,臨終時母女都沒能見上一面。 二零一三年九月前後,鶴城區人民法院下達(2013)懷鶴刑初字第43號刑事判決書,誣判三年。九月十二日,陳開玉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陳開玉上訴案,陳開玉親朋到懷化中院門口要求參與旁聽,唐清英、唐開菊、尹秋陽、肖桂英四名法輪功學員在其中,懷化610惱火,操控懷化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鶴城公安分局,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對唐清英等四人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由立案偵查,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對這四人向鶴城區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明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未予批捕使迫害沒有得逞。 由於法輪功學員唐清英、肖桂英、尹秋陽、唐開菊因為要求旁聽法輪功學員陳開玉上訴案庭審,居然被扣上聚集滋事等帽子,被以莫須有的罪名受到三年六個月到四年的判刑。唐清英四人均是合法公民,她們不存在任何犯罪行為,然而在懷化市610的操控下,懷化市鶴城區公檢法相互勾結,對她們非法關押、逮捕、起訴、審判。從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一直被非法羈押在懷化市看守所。
迫害類型:
抄家;
綁架/劫持;
非法提審;
非法關押;
手銬/腳鐐 ;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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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直接參與迫害陳開玉的公檢法、610人員: 鶴城公安分局:劉軍(主管國保的副局長) 13307458588 鶴城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吳珺(國保大隊長)13874491788、鄧金文、龍智海、劉仁傑、謝艷霞(整理構陷材料等) 懷化鐵路分局國保大隊:段國輝(詢問筆錄等) 鶴城區湖天派出所:曾友軍、楊金橋(參與非法綁架、逮捕等) 懷化市第二看守所: 潘冬生 所長13397655201 侯 明 政委13397655203 曲 鴻 副所長13397655208 唐偉銘 副所長13397458899 謝 昂 副所長13397655366 鶴城區檢察院:鄧曉玲(批捕)13034859592 、李華(公訴人)13707452255 鶴城區法院:審判長汪竟業(辦2234948)、審判員田××(一年輕女法官)、一年長男性法官(可能是請的已退休的)、一年輕女書記員(傳聞系臨時工) 懷化市610:0745-2711557(值班) 李躍工 主任 2710851(辦) 2725516(宅) 13307459315 張楚林 副主任 2711611(辦) 2721937(宅) 13789260228 郭定林 副主任 2711551(辦) 2267109(宅) 13807452808 胡傑 副主任 2724612(辦) 2714335(宅) 13973082888 聶方天 紀檢員 2865423(辦) 15574562823 龍緒忠 副調研員 2865423(辦) 13107253183 龍集武 秘書科長 2711557(辦) 15386281539 鶴城區“六一零”主任:楊軍13607412096 其他參與迫害的相關單位人員: 湖天派出所:部份手機號碼:15274519110、15575917004、13637455388、15074516007、13973088259、15807400733、13907458461、13874556761、13874425686、13707452456、13707452257、13973078806、13874468888、13407451000、15274553808、13973099993、13973091171、13617459879、13874510011、13487459153 懷化市鶴城區法院: 院長 劉傑 辦2235440 書記 王士平 辦2290718 宅2259186 手機13874502858 副院長、副書記 鄭康 辦2290728 宅2356958 主管刑庭副院長:向鐵建,宅:2235339 手機:13707454648 辦公室 2234122 立案庭 辦2252516 庭長 曾濤 宅2764118 手機:13707450113 刑事審判庭庭長:汪竟業,辦2234948,非法庭審直接責任人,參與非法合議判決, 審判長:張風帆,非法庭審直接責任人 主審法官:曠潔,手機13107152028,非法庭審直接責任人 審判員舒勇,手機13789286309,參與非法合議判決。 審判員滕莉,手機13874519686,參與非法合議判決。 書記員:尹倩 審判員 :喬艷 懷化市鶴城區法院執行局局長:譚建平
責任單位及惡人:
鶴城區610
懷化拘留所
懷化市第二看守所
懷化市中級法院
鶴城區法院
:
汪竟業
湖天派出所
鶴城區檢察院
:
李華
更新日期: 2016年6月11日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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