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紅
簡介:
董俊紅(Dong,Junhong),
女 ,
年齡未知 ,
河北涿州法輪功學員。河北涿州被非法關押的六位法輪功學員董漢傑、高春蓮、王雲、張海洋、葛志軍、董俊紅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涿州市法院被非法開庭。其中主要負責此案的法官叫裴燕。公訴人為助理檢察官(法律規定,助理檢察官不能獨立擔任公訴人)。 數名黑衣法警裝備齊全,在法庭內外不停走動。法院大門外,一輛特警車停在大門正前方,幾輛警車不時的“巡視”。 原本定好上午十點開庭,被拖到中午十二點。四位律師分別為張傳力、張俊傑、胡桂雲、蘭志學。當律師進入法庭時,法官裴燕執意要律師出示身份證,被律師嚴詞拒絕。家屬原來被告知都可以旁聽,可法院又反悔說每個當事人只能有兩名家屬旁聽,而且須登記和搜身才能進入。 開庭開始後,律師提出當事人為有信仰的人,而公訴方為無神論者,信仰取向不同,合議庭構成不合理,要求部份人員回避,卻被法官無理由駁回。 當公訴人羅列完董漢傑所謂的“犯罪證據”後,辯護律師張傳力義正詞嚴質問公訴人:哪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董漢傑純屬於個人信仰,到底破壞國家那條法律的實施?公訴人不敢抬頭,啞口無言。 律師辯護說信仰是每個公民與生俱來的正當合法權利,連父母都無權干涉。法律明確規定信仰自由,由此看來,在公民正當使用權利的情況下,執法機關卻強加罪名,這到底是誰在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 律師強有力的辯護,法庭鴉雀無聲,法官與公訴人無一人回應。 律師又指出公安機關抓獲董漢傑時,未出示任何證件,在董漢傑的住處搜出的駕駛證、糧油證、戶口本及其日常的生活用具也被認為“犯罪證據”被非法扣押。董漢傑當時騎的電動車和隨身攜帶的東西也不翼而飛,在搜查清單中沒有體現。以及“證據”上同一事情卻有不同時間,同一簽字卻明顯筆跡不同,這一系列明顯表明公安機關在造假! 當公訴人羅列完高春蓮所謂的“犯罪證據”後,張俊傑律師直面公訴人,質問:“請問公訴人,你一直在說我的當事人高春蓮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請你明確指出,什麼邪教?破壞那條法律實施?”之後就等待公訴人回答。公訴人緊張得不停咬嘴唇,頭埋的很低,什麼也說不出來。 法官趁機中斷,張俊傑律師大聲對法官說:審判長,我在行使我的權利。公訴人有義務將出於他口的“證據”解釋清楚!法官強硬中斷,蘭志學律師這時提出,根據他查閱的卷宗,公訴人屬於助理檢察官,助理檢察官不能獨立擔任公訴人。此時公訴人慌亂的來回翻閱“證據”,灰頭土臉,狼狽不堪。 法官再次打斷律師的質問,要求律師出示證明當事人無罪的證據。張傳力律師拿出前不久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七個邪教組織的文件,舉起來,對著全法庭的人說,這是國家規定的邪教,裡面沒有法輪功!蘭志學律師手裡拿著卷宗,說,這就是很好的證據,裡面清楚的描述抓捕經過,沒有一條能證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反而證明了公安機關無證抓捕,無證抄家,偽造事實,強加罪名!犯罪的應該是國家執法機關,是他們在破壞法律實施!話音未落,旁聽席熱烈的掌聲突然響起! 此時整個法庭出現躁動,法警立即圍向旁聽的家屬,強令其停止,並威脅家屬把他們趕出去。法官更是驚恐不堪,態度蠻橫的指責律師在故意煽動。律師指出,這是他的權利,他就是在出示他的證據,並指出其合理性。 四位律師,每位律師利用法律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強有力的無罪辯護,一致要求無罪釋放。 最後,律師正告法官,根據新出台的規定,法官對審理的案件終身負責,希望法官憑良心公正執法!不要給自己留下罪證!法官宣布休庭,草草收場。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家屬給法官打電話,問為什麼無罪了還不放人,法官卻說案子已經交到中院了,不要再找她了。當其他家屬質問法官案子移交中院為什麼不通知家屬和律師時,她卻說只是交中院審理,案子還要送回來,就把電話掛斷了。 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董俊紅叔公去世,她正在處理後事,期間外出,被公安局便衣電話跟蹤綁架,警察先是不通知家屬,後又不讓家屬見人,強行拉董俊紅去醫院體檢,連夜由楊玉剛劫持到青苑縣看守所非法關押。 在開庭審理期間,國保大隊警察楊玉剛不讓她請律師,不准她在庭上自我辯護,但董俊紅沖破壓力,在二次庭審中曾表達自己的心聲,要堅持信仰。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涿州市法院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對六位法輪功學員董漢傑、高春蓮、王雲、張海洋、葛志軍、董俊紅非法判刑。董漢傑、高春蓮被非法判刑五年,王雲被非法判三緩五,張海洋、董俊紅被非法判刑三年,葛志軍被非法判刑四年。董俊紅被非法判刑未通知她的家人,她的家人知道後,當即提出上訴。 二月十一日董俊紅被非法判刑後,警察至今不讓家屬見人 河北省涿州市法輪功學員高春蓮、董俊紅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被劫持到石家莊女子監獄。。
迫害類型:
非法審判;
非法判刑;
非法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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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州六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律師無罪辯護 涿州法官理屈無回應
相關單位及個人:
涿州法院: 電話:0312-3852325 一審負責法官裴燕 0312-6672973 立案庭韓姓人員:0312-3852317
責任單位及惡人:
涿州市法院
:
裴燕
涿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
楊玉剛
石家莊女子監獄(河北省女子監獄)
更新日期: 2016年3月23日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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