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喜琴
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孫喜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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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喜琴(Sun,Xiqin),
女 ,
53歲 ,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樺南縣檔案局職工。孫喜琴被非法關押在佳木斯看守所已八十多天,遭中共人員構陷,辯護律師認為不構成犯罪,要求撤銷案件。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孫喜琴在街上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樺南縣八浪鄉派出所所長馬長勝路遇看到,立即叫來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將孫喜琴綁架到樺南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李小林和其他警察對孫喜琴非法審訊到晚上十點多鐘,沒有達到目的,就將孫喜琴關到樺南林業局看守所非法關押。而後又劫持到佳木斯看守所關押。 孫喜琴被綁架後,國保警察隨即對她非法抄家,將家中的電腦、打印機、三部手機、法輪功全部書籍和李洪志師父畫像,還有mp3、真相資料這些私人用品全部掠走。室內床、櫃滿屋翻的一片狼藉。 國保大隊長李小林對此案非常積極,在數日內就上報到佳木斯市政法委、610,當即被轉回本縣處理。李小林又送到樺南縣政法委、610,於二月五日上交到檢察院批捕。 三月五日,孫喜琴的辯護律師到佳木斯市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談話兩個小時。 三月六日下午一點多鐘,辯護律師回到樺南縣找辦案單位,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李小林開始態度有些蠻橫,律師征求閱卷,李小林找理由推諉不讓閱卷。律師提出四點,從法律角度講:以《刑法》第三百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起訴、判刑、拘禁,屬於錯用法律 。另外“兩高司法解釋”中根本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兩高解釋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系,所謂的“事實證據”,不論有多少本法輪功著作、多少法輪功資料,都與起訴的罪名無關。 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二零零零年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宣布了十四種邪教,也沒有法輪功。 在辯護律師的論證下漸漸無語,李小林最後無言以對,無可奈何地說:那上面也沒下來正式文件,沒有依據我們也沒辦法。律師提出當事人取保候審,李小林再次推諉。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上午,辯護律師去樺南縣檢察院提出閱卷,看完卷後下午再次到佳木斯市看守所會見當事人,談話又達兩個小時。 律師已將要求對提出辯護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要求撤銷案件郵寄到樺南縣檢察院。據內部知情人士說:這些與法輪功案件有關的工作人員,幾乎每天都能接到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電話。但檢察院依然堅持要將構陷孫喜琴的案件提交到法院。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點前,依維客警車(車牌號黑-DA235警)將孫喜琴從看守所拉到樺南縣法院。 審判庭內,進入旁聽席位大約有40人左右。檢察院出庭的是公訴科科長徐力軍和於洋。 審判庭出庭的是審判長車旭冉、兩名審判員、兩名女性陪審員,庭審桌上只是擺著三個沒有名字的標牌。前面坐著一名書記員在記錄,右側是一名錄像人員。開庭時,審判長車旭冉首先宣布將孫喜琴的手銬卸掉。 開庭後,公訴人徐力軍以孫喜琴在二零零七年曾被判過勞教(所外執行)有所謂前科、態度不好為由,企圖要給孫喜琴判罪4-6年刑期。 辯護律師黎雄兵在辯護中強調,迄今為止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界定法輪功為邪教。律師在陳述中說:將法輪功認定為邪教的始作俑者是,時任國家領導人江澤民和《人民日報》。這種官方媒體表述和領導人個人意志因此被援引和實施至今作為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懲治依據,已經明顯違反法律原則,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違逆和破壞國家法治建設的獨裁專制行為。 此次非法庭審歷時90分鐘,審判長宣布合議後擇日再宣。 黑龍江省樺南縣法院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對法輪功學員孫喜琴非法庭審後,於十月十三日對她非法判刑四年。孫喜琴當即提出上訴。十月二十日,辯護律師代孫喜琴向樺南縣法院遞交了上訴書。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辯護律師代孫喜琴向樺南縣法院遞交了上訴書。而後當事人親友又委托律師向佳木斯市中級檢察院遞交上訴書。十一月十九日得知,樺南縣孫喜琴仍被維持原判。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孫喜芹冤獄期滿,出獄回家。
迫害類型: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抄家;
抄走大法書、師父法像、真相光盤;
敲詐/掠奪/破壞財物;
非法審訊;
非法審判;
非法勞教;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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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喜琴被構陷-辯護律師要求撤銷案件
責任單位及惡人:
佳木斯市看守所
樺南縣公安局
:
李小林
樺南林業局看守所
佳木斯市檢察院
樺南縣檢察院
:
徐力軍
樺南縣法院
樺南縣大八浪鄉派出所
:
馬長勝
更新日期: 2021年4月26日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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