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根
簡介:
白志根(Bai,Zhigen),
男 ,
年齡未知 ,
原北京藍田智業市場研究有限公司總經理。遭四年冤獄迫害、妻離子散,原北京藍田智業市場研究有限公司總經理白志根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控告元凶江澤民,請最高檢察院能夠立案查明事實,並對被控告人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讓民眾了解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還法輪功清白。 以下是白志根先生在控告書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以“真善忍”做好人被迫害情況 我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源於那時去北京拜訪一位在中科院讀博士的大學同學。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我依法到中南海上訪,卻被非法拘禁在豐台體育館,後來又被轉移到海澱區一個偏僻的處所(具體地址名稱不詳)。 一九九九年十月,因為我家來了一些從全國來到北京上訪的法輪功學員,於是我先被北京市海澱區上地派出所非法關押多天,後被北京市公安局地鐵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一個多月,被非法關押在北京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因為向民眾澄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我被北京市大興公安分局非法抓捕,後被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冤判四年,我弟則被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冤判三年。此期間,我先後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監獄(具體地址名稱不詳)、大興看守所、豐台看守所、大興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員轉運處(也即北京天河監獄)被非法關押了約一年半時間,然後被強行送往河北保定監獄關押迫害。 因為我被非法關押迫害,給親人造成了巨大的、難以彌補的傷害。我妻子無法承受巨大壓力,在絕望中等到我二零零六年從監獄釋放出來的當天,就立即提起離婚,同時請求把我們在北京共同擁有的約一百萬的房產歸她所有,她出十萬元作為房產補償款給我。那麼我在從監獄出來的當天,就會立即變得一無所有:妻子離棄,上無片瓦,身無分文。但我強忍悲痛,答應了她的離婚要求,並將房產給了她,並且不要她給予我的十萬元補償款。 二、被控告人涉嫌的多項罪名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的那場是非顛倒的悲劇以來,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先被北京市海澱區上地派出所非法關押在派出所用鐵柵欄圍成的黑屋多天,期間多次半夜被銬在椅子上長時間非法審訊。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先被大興區公安分局非法拘禁在野外荒郊某個不知名“黑監獄”多天,被兩名警察二十四小時看守與審問,期間每個晚上都被銬在床欄上睡覺。 2.虐待被監管人罪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在北京炮局看守所被非法刑事拘留期間,受到長時間坐板、剝奪正常睡眠時間、被看守人員腳踢等虐待。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在大興看守所期間,每天都被強迫長時間一動不動地按照標准坐姿坐板,稍一動就招來一頓毒打。在豐台看守所期間,當時正值寒冬,大冷天被脫光衣服,被一腳踹倒蹲在地上,然後從頭頂慢慢地被澆下十多盆冰冷的涼水,名為“滴水觀音”,然後不准睡覺,導致我出現強烈的一死了之念頭。在北京市服刑人員轉運處,因為我拒絕“轉化”,每天都被長時間罰站;而且完全剝奪了人格尊嚴,上廁所的時候,被強行與其他服刑人員一起,後面人的手搭著前面人的肩,低頭彎腰如一長條蟲子蠕動到廁所,受盡人格侮辱。在保定監獄期間,我被四名服刑人員“包夾”,並被要求每個月寫思想匯報,給我精神與肉體都造下了深深的傷害。 無論是看守所、轉運站和監獄,在見到警官時我都經常被強迫抱頭深蹲,人格受盡侮辱。 3.非法拘禁罪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游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簡略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非法拘禁在豐台體育館及北京市海澱區某處所。 一九九九年十月前後約一個多月時間,我先後被非法關押在北京市海澱區上地派出所、北京市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開始,先後被非法關押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監獄、北京豐台看守所、北京大興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員轉運處、河北保定監獄。 4.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我在豐台看守所期間,看守獄警設置圈套,多次利用我家人救人心切的心理,敲詐勒索我家人錢財約萬元人民幣,甚至試圖非禮我前妻。在被大興檢察院非法起訴期間,當時檢察官甚至以許諾我家人判緩為借口,騙取我家人錢財若干萬元人民幣。 5.搶劫罪、侵占罪和毀壞財物罪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警察完全不顧我是公司總經理,維系著公司生存與雇員利益的事實,從被非法抓捕那一刻,我就被強行切斷了一切與外界聯系的渠道,導致客戶流失,最後企業解體,直接經濟損失上百萬元,間接經濟損失上千萬元。 6.強迫勞動罪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服刑人員轉運處、保定監獄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其中,在北京市服刑人員轉運處,我被強迫從事繁重的手工勞動;在保定監獄,我被強迫從事嚴重傷害人體的“鉚鎖”勞動,每天早七晚八,長時間超強度,給我精神與肉體都造下了深深的傷害。當我從監獄出來時,原來健康的一口牙齒很多都壞掉了。 7.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7.故意傷害罪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干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和被恥笑。 9.侮辱、誹謗罪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征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干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
迫害類型:
非法拘留;
非法關押;
綁架/劫持;
非法判刑;
誹謗/造謠、污蔑/栽贓、羅列罪名;
毒打/毆打;
打罵;
人身侮辱;
勒索錢財;
冷凍/灌涼水/涼水澡/浸水;
剝奪睡眠;
罰站;
逼迫放棄信仰;
非法審訊;
銬在某處上;
坐/鎖在鐵椅子上;
高強度超負荷勞動;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責任單位及惡人:
豐台看守所
炮局看守所(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保定監獄(河北省第一監獄)
大興縣看守所
大興區公安分局
上地派出所
北京豐台體育場
大興區檢察院
大興區法院
北京服刑人員轉運處
更新日期: 2015年11月7日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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